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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欣与被执行人曹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欣,曹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欣,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林家村。被执行人曹芳霞,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东沟李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欣与被执行人曹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