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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带霞与李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带霞,李建军,李国会,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88号原告:陈带霞,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建军,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国会,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负责人:叶延喜,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张冬,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带霞诉被告李建军、李国会、怀远县通胜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带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陈带霞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陈带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带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带霞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