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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658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父母原因,不再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满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