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民初1134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新振。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新振,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X年XX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X年XX月XX日原告生育长子王某甲,200X年XX月XX日原告生育次子王某乙,200X年XX月XX日生育三子王某丙。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且长期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王某乙已成年,婚生男孩王某丙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3、证人张明芝、李岩、贾先丽证言、杭州市XX卫生院门诊病历,以证明200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住院,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4、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在原告娘门对原告的弟弟苏某甲实施殴打致伤,被依法拘留十五日。5、村委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双方因生气打架,双方自200X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6、XX财政所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南水北调土地赔偿款44281元,由被告领取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辩称: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原告所诉被告打过她不属实,其在11年前没有打过原告,因我们已分居11年了,从未见过面,这期间更谈不上打过原告��三、在这11年时间内被告多次找原告但是均没有找到,并且听其儿子称原告已与别人在一起生活了。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5中关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05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的主张,能够形成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其它主张缺乏其它有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原告的证据指向,因其缺乏有效证据充分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199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199X年XX月XX生育长子王某甲,200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王某乙,200X年XX月XX日生育三子王某丙。婚生男孩王某甲、王某乙现均在外务工,婚生男孩王某丙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自200X年3月份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的家庭共有财产有南水北调土地赔偿款44281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邓州市XX镇XX村瓦房2间。上述共同财产,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其所享有份额。在庭审过程中,婚生男孩王某丙表示自愿跟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王某甲、王某乙已成年,婚生男孩王某丙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为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该婚生男孩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经��发展水平及原、被告的经济现状,以每月300元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及家庭共有财中所享有的份额,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苏某某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某婚生男孩王某丙抚养费3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婚生男孩王某丙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年一次,原告苏某某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位于邓州市XX镇XX村的瓦房2间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海洪泽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