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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广学与孙凤红、崔淑琴、榆树市经济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学,榆树市经济局,李振双,崔淑琴,孙凤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张广学,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树市经济局。负责人:张岩,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委托代理人:吉祥。被告:李振双,现住榆树市。被告:崔淑琴,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凤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学诉被告榆树市经济局、被告李振双、崔淑琴、孙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土地改制尚未完成,���能确定土地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路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