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广学与孙凤红、崔淑琴、榆树市经济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学,榆树市经济局,李振双,崔淑琴,孙凤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张广学,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赵福祥,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树市经济局。负责人:张岩,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委托代理人:吉祥。被告:李振双,现住榆树市。被告:崔淑琴,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凤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学诉被告榆树市经济局、被告李振双、崔淑琴、孙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土地改制尚未完成,���能确定土地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路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