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马轶涛、李刚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马轶涛,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20号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罗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轶涛,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轶涛、李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抚顺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忠华审 判 员 王秀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