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执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陆云龙与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龙,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2808号申请人陆云龙,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59002172-4。法定代表人金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佳,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陆云龙与金佳、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佳于2015年3月1日前归还原告陆云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1日)。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经济纠葛。三、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被告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佳承担。此款原告陆云龙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昆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佳于2015年3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陆云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尚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佳母亲代其支付1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邓力学执行员  陈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俊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