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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执行人范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冯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