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执行人范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冯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