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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有元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元,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元,又名吴友元,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荆门市。法定代表人刘传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吴有元与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有元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因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尚未完善,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东风审判员  毛晓玲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湘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