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前、梁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前,梁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刘前,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梁后华,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刘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2000元,未执行标的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后华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