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太原市高新开发区清华科技园B座地下一层,将山西四建公司的型号WDZN-YJ(F)E规格为5*16的电缆轱辘上面长约1米的电缆线盗走。2015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太原市高新开发区清华科技园B座地下一层,将山西四建公司的型号WDZN-YJ(F)E规格为5*16的电缆轱辘上面长约1米的电缆线盗走。2015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太原市高新开发区清华科技园B座地下一层,将山西四建公司的型号WDZN-YJ(F)E规格为5*16的电缆轱辘上面长约1米的电缆线割下,被告人杨某将被盗电缆线外皮剥除时,被山西四建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三次共计盗窃电缆线3米。经依法鉴定,价值1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山西四建公司出具的补充报案说明及凭证、证人证言笔录、赃物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6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第三次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