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义与庄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庄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庄占丽,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王义申请执行庄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8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