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双庆与高云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庆,高云岭,德惠市兴达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李天宁,杨秋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616-1号原告王双庆,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高云岭,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兴达出租车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被告李天宁,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杨秋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庆诉被告高云岭、德惠市兴达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李天宁、杨秋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庆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高云岭驾驶的×××号出租车的车籍,并已提供20万元担保;2、扣押被告李天宁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2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云岭驾驶的×××号出租车的车籍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李天宁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大辉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