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应乾申请执行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凯执字第90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乾,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应乾。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应乾与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申请执行人李应乾于2014年9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72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应乾购买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宝恒公馆”一期一栋一单元一层31号商铺已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须待查封法院统一处理“宝恒公馆”房产时再行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