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纯翠与兰松、陆大平、夏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纯翠,兰松,陆大平,夏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纯翠,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代理人黄春刚,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兰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陆大平,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夏云宇(曾用名:左相静),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松、陆大平、夏云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纯翠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夏云宇有北京现代牌BH7141MY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BERCACB2EX656942、发动机号EB321540、车牌号云CM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夏云宇所有的车牌号为云CM09**的北京现代牌BH7141MY小型轿车。限期在十五日内履行(2015)永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星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