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洪勇、黄山市金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洪勇,黄山市金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237号之一申请人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友利,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勇。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洪勇,该董事长。被执行歙县昌之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利泳,该董事长。申请人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勇、黄山市金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歙县昌之源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人民陪审员 胡  玉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