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与王全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收,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收(又名王全顺)。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郏县。代表人王付军。主持村委会工作。委托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全收与被上诉人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王全收与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2、依法判令王全收返还占用的郏县安良镇王楼村民委员会的土地;3、诉讼费用由王全收承担。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全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全收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全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全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