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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工资收入,于2016年4月27日依据(2016)陕0825执53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5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