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方爱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华,方爱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新胜村***号。被执行人:方爱留(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横石村***号。王少华与方爱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少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爱留去向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少华案款31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36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