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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襄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军,襄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201号原告刘光军。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军,襄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军诉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光军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光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光军负担。审判长 蔡 健审判员 杨 瑛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