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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杜江与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12号原告杜江,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赵刚,系嘎查达。被告赵景林,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耿耀辉,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江与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