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杜江与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912号原告杜江,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赵刚,系嘎查达。被告赵景林,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耿耀辉,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江与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赵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