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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全义诉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义,张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835号原告赵全义,现住包头市。被告张文斌,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义诉被告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