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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李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兴明,张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7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兴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燕。委托代理人田富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兴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上诉人李兴明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兴明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兴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