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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雷大中与汪海东、程英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大中,汪海东,程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雷大中。被执行人汪海东。被执行人程英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海东、程英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80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汪海东、程英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汪海东、程英勇在相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海东、程英勇在相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20元(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