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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耿国和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和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耿国和,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辩护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晓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耿国和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国和及其辩护人朱广平、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耿国和因欠下巨额债务,决定开设公司骗取投资款以偿还债务。2013年5月,被告人耿国和收购了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际公司”),后于2013年10月更名为上海炫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跃公司”),耿国和自2014年7月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耿国和虚构了炫跃公司经营外汇和俄罗斯镍锌板回收等项目可获丰厚回报的事实,通过公司网站与讲师宣讲的方式对外宣传,许诺给予被害人高额利息为诱,共计骗取上海、河南、北京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5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达4,940万余元,且至今无法归还。2015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江阴市万达公寓楼1601室抓获耿国和。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炫跃公司营业执照、炫跃公司提供给被害人的《证书》、与被害人签订的《投资委托协议书》、《收据》,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曹某某、吕某、迟某某、顾某甲、赵某某、金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耿国和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4,9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国和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耿国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当庭认罪悔罪,应当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耿国和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国和因欠下巨额债务,决定开设公司骗取投资款以偿还债务。2013年5月,被告人耿国和收购了达际公司,委托陈跃营(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达际公司更名为炫跃公司,并自2014年7月起由耿国和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耿国和虚构了炫跃公司经营外汇和俄罗斯镍锌板回收等项目可获丰厚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公司网站与讲师宣讲的方式对外宣传,许诺给予被害人从每月7%递增至12%的高额利息为诱,共计骗取上海、河南、北京等地约700余名被害人共计6,155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达4,940万余元,且至今无法归还。上述钱款被耿国和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支付投资返利、员工工资及个人挥霍等。2014年9月底10月初,被告人耿国和潜逃。2015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江阴市万达公寓楼1601室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曹某某、吕某、迟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耿国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5月23日,上海捷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更名为达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跃营;2013年10月22日,达际公司更名为炫跃公司;2014年7月13日,炫跃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耿国和;耿国和始终是公司的负责人之一。2、炫跃公司的《营业执照》,落款为“PaulBelogourPresident”的《证书》、《荣誉证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工作记录》、《电话记录》,被告人耿国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炫跃公司对外承诺的俄罗斯镍锌板项目、外汇投资项目等均系编造,炫跃公司不具有经营外汇的合法资质;自2013年1月起,耿国和未再投资过俄罗斯镍金属项目。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陈某等700余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与炫跃公司签订的《投资委托协议书》、《委托投资补充协议》、炫跃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耿国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耿国和虚构俄罗斯镍锌板回收及外汇业务等项目,允诺支付高额利息,以炫跃公司名义与上海、北京、河南701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委托协议,收取资金61,552,400元,同期返回部分被害人资金12,147,038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49,405,361.75元。4、证人赵某某、金某某、耿某某、顾某乙、刘某乙、许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吕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耿国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耿国和在收购达际公司前负有巨额债务,后将炫跃公司骗取的被害人钱款部分用于归还旧债、支付返利1,200余万元及炫跃公司员工工资555万余元等。5、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7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江阴市万达公寓楼1601室抓获被告人耿国和。6、被告人耿国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4,94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国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国和到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国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罚金款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夏稷栋审 判 员  张莺姿人民陪审员  王顺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