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开恒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恒,无业。2007年3月28日因吸毒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恒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鸿、被告人张开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开恒伙同“小华”(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西苑小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7幢1403室室内,窃得被害人关某放置于客厅桌面上的苹果MACBOOKPROA1286型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主卧床头柜上谢瑞麟牌P2422型银色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071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71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开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关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王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货单、发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前科材料,价格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开恒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恒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开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冠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