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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严双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71号罪犯严双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淮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双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严双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7月3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5)、(2008)、(2010)、(2013)宁刑执字第8126号、第3609号、第8774号、第5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双林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严双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严双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双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双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