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秋荣与林仙仙、竭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荣,林仙仙,竭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2254号原告陈秋荣,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其炳,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仙仙,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竭文彬,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秋荣诉被告林仙仙、竭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谨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仙仙、竭文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荣诉称,被告林仙仙与被告竭文彬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养猪需要,自2012年起陆续向原告购买预混料。截至2014年8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预混料款23394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仙仙、竭文彬共同偿还饲料款233946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货款还清时止,以2339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林仙仙、竭文彬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仙仙、竭文彬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1日,被告林仙仙以欠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条》,确认尚欠原告陈秋荣预混料款233946元。此后,被告林仙仙未付款分文,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条、被告林仙仙的户籍信息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林仙仙向原告购买预混料,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林仙仙尚欠原告货款233946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林仙仙未予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限期支付原告饲料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林仙仙与竭文彬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本案讼争预混料交易的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林仙仙,而非被告竭文彬,况且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林仙仙所经营猪场的收入系被告林仙仙、竭文彬有权支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仙仙、竭文彬共同承担偿付货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林仙仙、竭文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仙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秋荣货款233946元和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339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为2580元,由原告陈秋荣负担100元,被告林仙仙负担2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诚(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