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智、商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智,商占,商正,商大刚,张梅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76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赵建智。被告商占。被告商正。被告商大刚。被告张梅欣。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智、商占、商正、商大刚、张梅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