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赖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民初18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江川,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仕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川、被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四子女,除小女儿李某甲现还在读书外其余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打架。2005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长达11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小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请求)。被告赖某某辩称,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原来双方协商的时候原告承认补被告50000.00元,要求原告兑现自己的承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四子女,长女李某乙,1992年9月19日出生,次女李某丙,1994年9月1日出生,儿子李某丁,1997年5月28日出生,三女李某甲,1999年8月19日出生。四子女中除小女儿李某甲现还在卫校读书外,其余三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3月,双方���次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口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小孩的实际生活情况,小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自愿负担小孩全部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承诺支付给被告50000.00元补偿,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提交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