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委赔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振富申请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委赔监15号张振富: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法委赔字第12号决定,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城法院)不予立案,导致你从2012年至2014年间长期往返于双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并多次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因此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城法院给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你主张因双城法院不予立案,导致你从2012年到2014年期间多次上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双城法院给予赔偿的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法委赔字第1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