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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马军诉徐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864号原告马××。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