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马军诉徐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864号原告马××。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