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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耿晓伟申请执行张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伟,张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耿晓伟,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张雁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在执行耿晓伟与张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人耿晓伟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