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耿晓伟申请执行张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伟,张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耿晓伟,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张雁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在执行耿晓伟与张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人耿晓伟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