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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万立炯与陈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876号原告万立炯。委托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委托代理人张江嵘,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立炯诉被告陈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立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江国荣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