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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746号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定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军,公司职员。被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被告:刘闯,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辽宁瑞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宝审 判 员 赵东升审 判 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