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冯芳与林世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芳,林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王冯芳,女,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彭志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昌,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六十二团,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冯芳与被告林世昌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冯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世昌的银行存款43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世昌的银行存款43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