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401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冯芳与林世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芳,林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王冯芳,女,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彭志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昌,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六十二团,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冯芳与被告林世昌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冯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世昌的银行存款43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世昌的银行存款43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