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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与王瑞波、姜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王瑞波,姜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269号原告: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振宏,董事长。被告:王瑞波。被告:姜淑香。原告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波、姜淑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6元,由原告烟台农标普瑞纳饲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