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中义与郭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义,郭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12号原告陈中义,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保,男,1934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义诉被告郭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中义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