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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中义与郭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义,郭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12号原告陈中义,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保,男,1934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义诉被告郭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中义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