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671号原告:蔡某某被告:祁某某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