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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671号原告:蔡某某被告:祁某某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