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琍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琍,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85号原告:张琍。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法定代表人:陈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琍与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泰然.南湖玫瑰湾所在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且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属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本案涉及房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农业园,均属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