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3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石烂屯。法定代表人:龙海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256号(柳邕废旧钢材市场加工栋10号内)。经营者:陈煜,系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振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女,1980年8月29日生,系陈煜之女。上诉人柳州市思���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40元(上诉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470元,由上诉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侦代理审判员 彭 霞代理审判员 陈俊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耀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