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鄢啟平与鄢宝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啟平,鄢宝满,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22号原告:鄢啟平,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宝满,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第三人: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住所地禹会区大洪山林场。负责人:路来,该林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啟平与被告鄢宝满、第三人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鄢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