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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黎与被执行人刘德锋、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黎,刘德锋,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黎,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德锋,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黎与被执行人刘德锋、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德锋、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锋、驻马店市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9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杭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