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昌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长富与单桂茂、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富,单桂茂,徐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昌商初字第120号原告于长富,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单桂茂,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徐丽英,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富诉被告单桂茂、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长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于长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志代理审判员 邵 多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