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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昌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长富与单桂茂、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富,单桂茂,徐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昌商初字第120号原告于长富,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单桂茂,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徐丽英,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富诉被告单桂茂、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长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于长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志代理审判员  邵 多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