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简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占山与刘忠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简字第256号原告杨占山,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刘忠连,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山与被告刘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杨占山负担。审 判 长  李柯成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