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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先后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张某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25元,由上诉人张某丁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