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先后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上诉人张某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张某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25元,由上诉人张某丁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