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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业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业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653-1号被执行人唐业聪,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唐业聪刑事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唐业聪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唐业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濛江营业所账号为60×××20的账户有存款2067.17元。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唐业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濛江营业所账号为60×××20的账户存款2050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藤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