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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燕玲与邓振林、黄月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玲,邓振林,黄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燕玲,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1。被执行人邓振林,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9。被执行人黄月莲,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6。关于原告何燕玲诉被告邓振林、黄月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三法民贰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1)三法执字119号案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欠款54319元及利息2362.88元并案件受理费723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761元,以上合计58165.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收入及银行存款7409.84元,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4500元,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送达扣划被执行人2016年分红款及其他货币性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