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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与李亮德、李先军、周贤进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李亮德,李先军,周贤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亮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贤进。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孝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亮德、李先军、周贤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上诉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