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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洪君与郝景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君,郝景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327号原告高洪君。被告郝景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君与被告郝景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审 判 长  赵长利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